據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 民以食為天。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備受關註。草案擬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嚴厲處罰,“劍指”監管部門不作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我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與此同時,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監管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原因之一。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例,地方政府接到報告後麻木不仁,置若罔聞,導致這一重大民生事件被瞞報,其所引發的連鎖性反應,至今仍餘震未消。
  “要設置監管‘高壓線’。”張勇說,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在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對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的情形,規定可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但並未明確哪些行為可被認定為未履行職責。
  修訂草案明確了職責逐項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如,三種行為將給予開除處分,包括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以及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同時,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對於草案的這一修改,專家認為,細化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將使法律更具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於法律落到實處。
  食品安全法修訂五大看點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草案從現行法律的104條增加到159條,旨在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記者從五方面梳理了草案的看點。
  看點1
  增設地方政府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的情形
  用最嚴格監管、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這既是人民群眾的呼聲,也是立法者的關切。此次修法通篇著力體現“重典”。草案第三條即明確: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最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介紹,草案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追責。
  草案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其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認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檢查、處罰的力度,把此前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內容通過法律的形式具體化,強化了政府責任,要求地方政府負總責。
  看點2
  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針對網購食品交易,草案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並明確其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消費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先行賠付。
  由於缺乏足夠的監管,保健食品深入人們生活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亂象。保健食品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非法宣傳等成為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領域的痼疾。草案針對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註冊和備案等方面作出規定,並明確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草案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逐批檢驗。同時特別強調: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草案同時明確了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看點3
  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這一借鑒了其他國家的經驗的規定,是政府實現監管工具多元化的嘗試,這種保險制度既能為食品廠商增加一道安全閥,分散食品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讓消費者在發生事故時得到應有賠償。
  看點4
  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自2008年以來,不少食品安全問題經媒體曝光最終得以處理。但因虛假、錯誤的食品安全信息影響企業甚至行業發展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如何處理消費者知情權與信息準確性之間的矛盾?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並明確:未經授權不得發佈依法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時規定,發佈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實情況。
  看點5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負責部門
  針對幾個部門管不住“一杯奶”“一頭豬”現象,去年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整合工商、質監等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
  為此草案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不過,高秦偉認為,目前食品安全領域的體制機制依然存在問題,例如食藥管理局與衛計委是兩個獨立的部門,但實際上兩者之間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的評估、監測、風險交流等環節有交叉,如何釐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仍是問題。
  據新華社北京23日電  (原標題:發生特大食安事故 主要負責人應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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